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月向被拆迁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负责交纳房租,同时不再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费。 第十六条 因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筑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改造的原则确定。 住宅原则上异地安置,商业零售网点就近安置 ,生产、仓库、办公等用房异地安置。 拆迁自有产权住宅,拆迁人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安置地点供被拆迁人选择。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住宅、非住宅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安置。 不能一次性安置的,住宅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非住宅,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的,需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住宅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非住宅不得超过 1年。 第十八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进行验收,具备正常居住经营和办公条件的,方可作为安置房;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能作为安置房。 第十九条 拆迁直管公房时,由公房租用 人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确属无房的,由拆迁人进行安置,已在单位分得住房的,不再进行安置。 擅自将直管公房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拆迁私有房产,按产权监理部门所作的产权定性进行安置。 第二十条 用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住宅、非住宅,按附表二的规定结算结构差价和收取改善用房补偿金。 住户要求作价补偿的,按附表二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城区安置到郊区的,不论安置新房、旧房,每户均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 8平方米,所增加面积不得收费。 一个产权证中住宅和非住宅并存,不论是住宅和非住宅同时异地安置,或者是住宅异地安置、非住宅就近安置,均只按照给住宅增加 8平方米计算,进行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自管房中非本单位的住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愿保持租赁关系的,由产权单位安置,每户可享受增加 8平方米异地安置的待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二、在他处已有住房的,不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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