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注册登记。 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由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 5)颁发土地证书。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填写土地证书,向土地使用者 颁发证书。 第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 3)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资料; ( 4)房屋所有权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九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按照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或出让)进行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 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只分摊房屋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共用部分的用地只登记不发证,其土地使用权为所有购房者共同使用,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单位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后进行房改的,按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原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面积核减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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