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doc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 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 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doc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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