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doc)-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等进行评审。 专家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评审内容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 信息产业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 证书有效期五年,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检测机构名称、获证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工作需要,增加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项目的,在没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前,可以临时指定相关检测机 构从事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但是,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撤销原指定;未经认定,临时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该检测项目的检 测工作。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义务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认定证书》所规定的检测范围进行检测。 未经许可不 得增加或者减少检测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它机构完成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第十四条 检测申请人改变无线电设备型号而不影响原型号的射频参数指标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免测申请。 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检测申请人的免测申请。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检测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和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检测能力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信。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doc)-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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