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 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 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 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 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 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 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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