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管理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 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四章 事故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 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对一般放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对严重、重大放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立案调查,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 卫生部和公安部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事故情况或者应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 请求,给予行政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负责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负责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放射事故结案报告》(见附件二)逐级上报卫生部、公安部。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第二十条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性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阶段性报告应当详细记述侦查工作情况,说明未追回放射源或者未查清其下落的原因。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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