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13)-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件以及有关受委托方设计能力简介的资料。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获证企业提交的新产品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主要审核 内容如下: (一)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二)检验报告的符合性与正确性(指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样车主要技术参数与企业新产品申报参数的一致性,以及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 通过中介机构审核的摩托车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在《公告》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 获证企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的,应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提出申请,下属被控股企业或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申请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摩托车生产资格,或者取消委托加工,或者撤销本企业或下属被控股企业的《公告》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 对新增获证企业(指《办法》实施之 日前未列入《公告》的企业)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在获证后 6 个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时,可调整定期监督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获证企业出现生产准入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国家经贸委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条对生产准入条件保持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按照附件一 所列的要求,进行部分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的抽查。 其中生产准入考核或前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是本次监督抽查的重点。 在连续 3 次监督检查中,企业被抽查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所有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条款。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监督检查中,若发现获证企业被抽查的考核条款出现 20%以上不符合,则判定该企业没有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由国家经贸委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尽快恢复生产准入条件。 获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定该企业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构成税务犯罪的; (二)依法判定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 (三)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且没有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并通过复查的; (四)监督检查中被抽查的考核条款有 20%以上不符合要求,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通过复查的。 第二十一条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的产品没有按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进行检验、或一致性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验证的,则判定该产品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产品抽样检验,是指在企业生产地点(必要时也可在销售环节)随机抽取企业自检合格的摩托车产品,检验其安全环保性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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