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ppt47-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十一条 (变卖价格)  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 市场价 、 出厂价 遵循 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确定。 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 协商 是否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被执行人认为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  特案:  对 有政府定价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价格。  对实行 政府指导价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定价权  经拍卖流拍的抵税财物,其变卖价格应当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 2/3。 第三章 变 卖  第二十二条 (委托变卖合同内容)  委托商业企业变卖的,受委托的商业企业要经 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 ,并与商业企业 签订 委托变卖合同,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价方式约定变卖价格。  委托变卖合同应载明下列 内容  (一)税务机关及商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二)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    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变 卖 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次核价)  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15日后 ,无法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第二次核定价格,由商业企业 继续销售  第二次核定的价格应当不低于首次核定价格的 2/3。 第三章 变 卖  第二十四条 (转为变价处理) 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变价处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 (一)税务机关与 两家(含两家)以上 商业企业联系协商,  (二)经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 征求 代售单位,自征求公告发出之日起 10日内 无应征单位或个人,或应征之后未达成代售协议的。  (三)已达成代售协议的商业企业在经 第二次核定价格 15日内仍无法售出 税务机关委托代售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 被执行人无法处理 ,包括 拒绝 处理、逾期 不处理 等情形。 第三章 变 卖  第二十五条 (变价处理相关事项)  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 2/3确定价格。  税务机关 实施变卖前 ,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 公告 ,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 10日后  税务机关 实施变卖 10日后 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 重新核定价格 , 再次发布变卖公告 , 组织变卖。 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 2/3  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 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 第二十六条 (支付顺序)  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 下列顺序  (一)拍卖、变卖费用。 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具体为: 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  特案: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领受拍卖物品的,由买受人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 (二)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 (三)罚款。   被执行人 主动 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 整体扣押 、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  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可以强制执行 ,抵缴罚款。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 第二十七条 (入库) 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税务机关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 3个工作日内 ,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  第二十八条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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