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与国债拍卖案例(ppt34)-管理案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监控体系建设和力度 • 财政部既是买卖的参与者和规则制订者的特殊地位,不利于它的监管。 可以考虑给予 SEC更大的在国债市场监管的权力 • 财政部制定的国债市场规则只是要求行业内共同遵守的一个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加强金融法制体系的建设,使国债市场的监管规范化和法制化 • 重视金融业的自律 ,利用行业协会等非正式组织监督,由于它们比政府更熟悉金融业运做的实际情况,在执法检查和纪律检控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预防性 • 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的作用 • 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的控制系统,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 • 混业经营趋势的出现,需要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整合,有效实现向规模化,国际化的转变。 • 二 .改革国债拍卖程序 • 减少对参加一级市场拍卖资格的限制,降低非初级交易商参加拍卖的门槛,如减少保证金的金额,不要求保证人等,使国债拍卖具有更强的竞争性 • 建立计算机控制的拍卖系统,让更多的交易商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参与拍卖 • 改革招标方式,根据国债品种的不同特点采用美国式招标或荷兰式招标。 • 投标书电子化,减少不必要的流程,提高拍卖程序的效率 • 建立即时检查制度 ,审核大额中标额的合法性 ,有效地监督和审查自营商的活动 • 三 .作市商制度 • 作市商制度虽然有成交及时,抑制股价操纵,矫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等优点,但也有缺乏透明度,增加交易成本,监控成本增加,作市商有可能滥用职权等缺点。 可以考虑电子指令撮合系统与作市商并用。 • 采用新的监管技术如客户指令的自动保护-指令追踪系统 OATS, 数据分析技术ADS系统等加强对作市商的监管 • 利用网络披露信息,监测网络交易等 • 四 .金融机构本身 • 充分利用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及早在风险显化之前作出预警,并反馈信息。 • 改革员工的薪酬体系,改变交易商的员工主要依靠交易量获得收入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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