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经确认为闲置土地需要盘整的,从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为:工业用地每年按现行基准地价的 2%收取;房地产、商业用地每年按现行基 准地价的 4%收取;其他基础设施行政用地等免收。 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 %的滞纳金。 第十条 土地闲置费按日计征,由闲置土地的使用者按规定标准向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缴交。 第十一条 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按其拒缴闲置费的金额,在对其土地进行盘整时,将其土地折低相应金额;对闲置 2 年以上的土地,可按拒缴闲置费金额折抵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盘整闲置土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 )挂帐收地。 由政 府先行收回闲置土地,已缴交政府的各种价款、原用地者已投入的税费经评估、审核、认定后作挂帐处理,待该土地盘整重新出让收回地价款后再退款给原用地者。 (二 )限期开发。 对已缴清地价款而近期又有意向开发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认定确有资金、项目的,限期在半年内启动建设,逾期尚未开发建设的,按其他方式盘整处理。 (三 )启用换地权益书。 对已缴交部分和全部地价款的闲置土地,按以钱折地的原则,由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交还土地的换地权益书,进行异地调整,先不确定异地调整的具体地块 ,待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可根据换地权益书的约定,异地调整回与其交还土地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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