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doc11)-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1 页 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三)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同类建(构)筑物的重置价乘以建筑成新或扣除折旧金额,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上述各项费用均不计利息,工程投入额按市政府有关土地盘整的政 策执行。 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工程投入额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及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收购、收回储备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储备土地的认定。 1、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用地由申请人携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收回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收购、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通知要求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二)被收购、收回的土地的 原用地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5、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交税费的单据; 6、土地平面图; 7、主管部门的意见;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调查与评估。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状况、地上附属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属物占地面积、区域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土地投入状况进行核算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四)征询意见。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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