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实施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四 )土地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后,受让方应持《转让许可证》、购房合同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 )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对商品房屋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 商品房 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的用地验收,并同时申办《转让许可证》。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缴交地价款凭据; 竣工房屋的用途、面积和分割转让方案及各分割单元的面积;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证》。 (二 )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和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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