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doc10)-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 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 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 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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