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doc)-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 页 共 6 页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 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 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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