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六)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不到劳动部门缴纳临时工管理费,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和补交临时工管理费,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时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数额 1%的滞纳金。 滞纳金转入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八)阻挠或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执行招用工人检查监督公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瞒报情况、经检查拒不改正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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