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内技术调整与帐外税负化解(doc68)-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1 个乡镇的葫芦岛牌啤酒销售工作。 二、经销处采取自行提货的方式。 为了维护葫芦岛牌啤酒价格稳定,进行正当竞争,经销处在经销本厂啤酒过程中,不得低于本厂在本地区统一确定的销售价格(每箱 29 元)。 同时,为解决经销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经销处在首次提货时(以 20 吨为限)可暂欠货款,但在以后每次提货时都要把上一次所欠啤酒款偿还完毕。 三、啤酒厂按经销处的销售数量付给销售费用,用于支付经销处在 销售本厂啤酒过程中各种费用支出。 并规定:经销处每年销售本厂啤酒必须保持在 2020 吨(含本数)以上,每箱啤酒可按 1 元提取费用:当销售量超过 3000 吨(不含本数)以上时,可按超过部分每箱再增提 元费用,用于对经销处人员的奖励。 每次提取的费用可从交回给啤酒厂的销售款中直接扣除。 四、啤酒厂必须保证啤酒质量,供货及时。 经销处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包装物完整并及时返回,其中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啤酒损耗、包装物损坏及丢失的损失由经销处自负。 五、经销处在销售过程中,由经销处与购买用户自行结算贷款,实行自负盈亏。 经销处 应自备办公场所、库房、运输车辆及装卸人员等,所需费用及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费用可从啤酒厂给付的销售费用中自行支配。 六、该经销处为本厂内部销售部门,所销售的啤酒在本厂出厂时已经计税,经销处不存在税收负担。 经销处在经销过程中与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发生分歧的,由啤酒厂、经销处和有关管理部 11 门协商解决。 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新所啤酒经销处领取了酒类经营许可证便开始正式销售葫芦岛牌啤酒。 在 2020 年度,该经销处实际销售 206821 箱( 3217 吨,每吨约 箱),收入额(含税) 5997809 元(每箱 29 元),共收取啤酒厂支付的费用 元( 3000 1+ 217 )。 2020 年 3 月,当地国税部门稽查人员在对新所啤酒经销处进行纳税稽查时,对该经销处经销啤酒的行为确定为经销啤酒,应征收增值税。 而啤酒厂认为,设立的啤酒经销处为本厂内部销售单位,经销处在经销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啤酒厂只支付给经销处正常的销售费用,不应对经销处进行征税。 税务人员细致分析了他们双方所签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经销处实际经营方式,以及经销处与购销双方结算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该经销处构成了销售货物的行为,并应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税务稽查人员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新所啤酒经销处(作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征收增值税 元 5997809247。 ( 1+ 4%) 4%,并课征滞纳金 元。 最后,这笔款项由啤酒厂、经销处共同负担。 此后,税务专家和啤酒厂、经销处有关人员一起,就啤酒厂设立经销处做了进一步探讨。 即在原经销协议有关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假定经销处作为啤酒厂的分支机构,单独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由于从事批发啤酒的销售行为和会计核算健全,该经销处可以作为啤酒厂的分支机构。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该经销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样一来,在经销处取得收入、支付货款及费用等条件与原来数额相同的情况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对经销处税负分析如下: 该经销处 2020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含税) 5997809 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啤酒厂购进啤酒 3217吨( 3000 吨以下每箱 28 元, 3000 吨以上每箱 ),共计支付货款 ,啤酒厂按实收货款入账核算并给经销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应为 元( 247。 1+17% 17%),同时该经销处运输车辆耗用汽油、支付修理费及配件款 ,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元( 247。 ( 1+ 17%) 17%),则该经销处本年度应纳增值税为 元( ― ― )。 如此算来,该经销处在本年度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需缴纳增值税 元, 税负大幅度下降。 经过这样一番筹划,企业领导顿觉豁然开朗,承认由于没有学好税收政策,进行了不当的税收筹划,差一点做了偷逃税款的蠢事,并表示今后要加强学习国家法律及税收政策,合理合法地做好税收筹划。 12 六 、老板(投资者)工资开多少才合适。 这个帐看怎么算。 有的老板认为自己的公司,反正都是自己的,所以也没有必要给自己开工资。 也有懂点财务知识的老板认为还是开工资好,因为开工资可以当作成本列支。 更有人正好开到当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首先说,不开工资不对。 起码应开到扣除标准。 但是至于开到“两税”可扣除标准 以上时,应该开多少对自己最有利就值得研究了。 因为开工资就意味着会计利润减少,将来分利就会少;若不开工资就意味着会计利润大,将来分利就多。 而只要分利就是 20%的税率。 大家知道,工资税率则由 5%— 45%调控,股利所得则为20%税率调控。 进一步说,如果工资相应税率为 15%以下,在开工资变为分利时,则将来要承担 20%的税负,会很吃亏。 工资税率一达 20%线,可能工资税负与不开工资变为红利的税负就会一致。 如果工资税负超过 20%,则开工资会吃亏。 企业分利时机有两种:一是当年实现收益时分利;二是企业清算时分利。 无论哪种方式 时间早晚,只要一动股利,按目前政策就是 20%的税负。 下面将以上的观点用案例探析一下(以东北地区现行政策为准 :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1200 元) (一)大连某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月工资 1800 元,则月纳个人所得税( 18001600) 5%=10元,年纳个人所得税 12 10=120 元。 企业所得税应补调( 18001200) 12 33%=2376 元,会计利润减少 180012+2376=23976 元。 纳税现金总流出量 =120+2376=2496 元。 若王某不发工资,则 1800 元不能税前列支,会计利润相应 增加 1800 12=21600元,年补企业所得税 1800 12 33%=7128 元,会计利润为 216007128=14472 元。 在 不考虑 提取盈余公积 因素的情况下,分配股利应纳 税额 =14472 20%= 元。 纳税现金总流出量 =7128+= 元 , 前 后 差 额== 元 由此分析可以看出王某还是开工资好。 在计算投资者月 工资开多少最好时,往往会忽略只要开工资就要相应缴纳“劳动保险” 因素。 我们特地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 请注意,由于各地为职工缴纳“劳动 保险”标准不太一样,为此在计算同一问题时,标准会不一样。 但思路是一样的。 下面仍以笔者所在城市大连目前各类标准为例进行演示: 目前个人所得税全国统一为 1600 元工资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为 1200 元。 其他省份分别为 800 元或其它标准不等。 大连地区相应按工资标准缴纳“劳动保险”,单位承担 30%左右,个人承担 10%左右。 为此,我们会作出如下结论:设投资者月工资为 X,则相应单位支付 30%X,个人承担 10%X“劳动保险”。 当然这 40%X“劳动保险”可根据规定分别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在开工 资时会产生现金流量支出 =劳动保险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不开工资时,会造成利润增加或成本减少,照样有现金流量支出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但不用缴纳劳动保险等。 为此,只要前后现金流量支出相 13 等,则可求出工资临界值。 通过这个临界值,我们会测算出到底是开工 资 好,还是不开工资分利好。 设月工资为 X,则单位缴纳劳动保险为 30%X,个人缴纳 10%X。 此时设开工资与税后分利时承担的税率相等均为 20%,企业所得税均为 33%,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研究问题。 个人所得税: [] 20%375= 企业所得税: [] 33%= (一) 开工资 X 时,现金流量支出 =[30%+10%]X+[( ) +( ) ]= (二)不开工资时,相应不用支付( X+30% X)成本,与开工资时相比相当于利润增加,则企业所得税需补缴( X+30% X) 33%,税后利润为( 133%) ( X+30% X)。 则分利时支付( 133%)( X+30% X) 20%,则现金流量支出 =[( X+30% X) 33%+( 133%)( X+30% X) 20%]= (注:这里暂不考虑盈余公积的提取) (三)当 = 时, X=5250 元。 请注意, 5250 元这个结论经验算是不符合题意的,因为我们设定的前提是个人工资在 5000‹X1600 ‹20200,个人所得税税率才能都为 20%,而 5250元税率不是 20%。 由此分析离这个值不远了,我们应围绕这个值采用逐次逼近试验法(笔者经过 10余次试验,这里仅列出几次)。 ①设月工资 4000元,则企业支付劳动保险 4000 30%=1200元,个人承担 4000 10%=400元, 个人所得税 =( 40001600400) 15%125=175元 企业所得税 =( 400012001200) 33%=528元 现金流量共支出 =劳动保险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200+400+175+528=2303元 ②不开工资时,不用支付劳动保险,不缴纳工资个人所得税。 但从另一角度分析,与开工资时支付相应各种费用相比,成本等比例减少,利润会相应增加,所得税及税后分利就会增加,计算如下: 应补交所得税( 4000+1200) 33%=1716元 税后分利个所税( 133%)( 4000+1200) 20%= 支出现金流量合计 ③ 2303 元与 元之比说明。 开工资支付的现金流量小于不开工资时支付的现金流量,还是开工资好。 ①每月工资为 4700元,则支付劳动保险 4700 30%=1410元,个人承担 470元 个人所得税 =( 47004701600) 15%125= 企业所得税 =( 470014101200) 33%= 现金流量共支出 =劳动保险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410+470++=。 ②依据上文所述,同理可计算出不开工资时,支付现金流量合计 2835元。 14 ③ 元与 2835 元之比说明。 开工资支付的现金流量大于不开工资时支付的现金流量,还是不开工资好。 根据前面两个③的结论,我们可以判断这个工资值肯定在 4000— 4700 元之间,我们仍采用逐步逼近法,可求出此值大约为 4680元。 开工资时承担 2824元的现金流量,不开工资时也承担 2824元的现金流量。 经反复验证,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因篇幅所限验证过程略):当开工资数大于 4680元,开的越多越吃亏;当开工资小于 4680元 时,开的越多越有利。 但我们忽略了缴纳劳动保险对未 来人生保障的益处,同时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因素,属于就事论事。 第二章:“两害相遇取其轻” 破解发票难题有招法 由于我国对发票的管理比较混乱,因此发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从企业及税务部门的角度来说,发票是证明是否取得收入从而界定是否纳税的第一证据。 故而许多企业或个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时,故意不给对方开发票(或代开发票)。 而对方不能取得发票在税法角度看,就无法界定成本费用可以税前列支。 结果不能取得发票的企业是哑巴吃黄连 —— 有苦说不出。 有没有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 有。 就看我们怎么来算帐,用一种什么心态来看待这一问题。 “心术不正”者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的总体思路是“欲于取之,必先予之”。 这的确是个心态问题。 一、承租房产无发票时的处理及解决技巧 按正常思路,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应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并给承租方开具正规发票,承租方税前可以列支。 但许多现实是,出租方只收租金,其它一律不管。 这就难坏了承租方。 笔者同事老崔在大连市桃源商城购得一门市房对外出租,几家单位争抢,年租金提高到 10 万元,最后老崔与 A 单位签定了协议。 规定 只收 10 万元,其它什么都不负责,也不给 A 单位开发票。 即如果税务部门来对老崔征税,则所有的税负均由 A承担,如果税务部门不对老崔征税,则老崔也不再 索要其它收益。 结果税务部门果真上门找老崔征税,共征下列税款(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略):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 10 万 %= 万元 房产税 10 万 12%= 万元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征收)( 10 万 万 万)( 120%) 20%247。 12 12 = 万元 合计: 万元 按合同协议,此税款由 A单位负责。 在缴纳税款时, A单位才发现税收缴款书纳税单位一栏,税务局只 15 给开“老崔”个人名字,而不给开“ A单位”,并解释税,因为 A不是纳税人,老崔才是纳税人。 也就是说,整个房屋租赁过程, A 单位共支出 10 万 + 万 = 万元,既没有获得发票又不能税前列支。 其实,只要动脑子,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由老崔纳税并出具租金发票,老崔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纯收益 10 万元, A单位应按此思路进行筹划。 假如 A单位再支付给老崔 X元,只要老崔收到 X 元,再剔 除因开发票而增加的纳税因素仍然实 现 收纯收益 10 万即可。 老崔税负分析如下:营业税及附加( 10+X) % 房产税( 10+X) 12% 个人所得税 [( 10+X) ( 10+X) %( 10+X) 12%]( 120%) 20%24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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