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 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检测地方储备粮的品质。 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应当及时轮换。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空库时间不得超过 4 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轮 换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 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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