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doc16)-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特种作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必须提请施工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将验收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工程施工期内,特种作业设备必须设专人 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四)特种作业设备验收合格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向施工监理人员提供该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后申请补充验收,经施工监理人员补充验收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应当对现场作业人员采取以下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一)制订和执行危险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 (二)对现场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的特别要求采购、租赁和使用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且具有产品 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施工机械和机具,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必要的检查后交付使用; (四)专人管理安全防护用具,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台帐; (五)建立施工机械和机具的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度,明确专门管理责任人; (六)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出入通道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受援方官方语言并符合中国和受援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 术组必须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5 页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各区域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 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消防安全标志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受援方官方语言并符合中国和受援方标准。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进行定期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 必须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选址和设置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现场人员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在援外工程实施和管理中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制订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持续采取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自觉接受商务部对其贯彻标准的过程监控、阶段审核和监督。 第五章 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履行施工监理职责,监督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援外工程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援外工程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商务部。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编制和实施《施工监理大纲》。 《施工监理大纲》应专篇编制援外工程安全监管计划,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5 页 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前制订安全预防监控措施。 第三十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监督援外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修改、报批和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规定,严格审查援外工程施工企业提交的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三十一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施工监理规范,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督,查找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指导纠正。 第三十二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核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信号作业和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施工企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特种作业设备的检验检测 合格证明,在其正式交付使用前负责验收,并监督施工企业执行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进行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 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本企业外派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中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办理保险所需费用由援外工程实施企业负担。 第三十六条 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应当为本企业雇佣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受援方工程技术人员办理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及其保险条件应按照受援方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所需费用由援外工程实施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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