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管理规定(doc10)-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5 年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9 页 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7 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5 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 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 3 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9 页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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