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班讲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ppt73)-管理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批人,这才是对干部和职工的真心关心和爱护。 四是事故处理要关口前移。 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后处理固然起到惩戒和震动作用,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却是无法挽回的。 它给一个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影响了形象,也影响了队伍稳定,更直接影响了经济发展。 防范胜于救灾,事前预防远胜于事后处理。 凡是安全部门交办的整改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未按要求限期保质保量完成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作为我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工作中,不辱使命,严格执行 《 安全生产法 》 ,以我们自身的工作赢得领导和职工的信赖和支持。 第三部分:结合 《 安全生产法 》 和其他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实施,谈谈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 这也是我们如何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题目。 一、配机构,建机制。 机构建设包括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 首先要求各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小型企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一点在 《 安全生产法 》 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通过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放在单位领导的心上,挂在管理者的口上,落实到一线职工的行动上,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同时,也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深入基层时能够抓到人、抓住人,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设置了有力的组织防线。 二、立制度,定规范。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 《 安全生产法 》 赋予企业的基本职责,也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又一关键环节。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一些单位很不重视,不知道干什么,离我们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不仅自己的规章制度没有制定,对已经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落实的也很不力。 各单位在这方面的建设上已经下了很大的功夫。 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系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完善,系列安全操作规程基本完成,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实施的问题。 制度建设,首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它是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和责任界定的关键,因此,必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实用方便;其次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要求是全面、客观和便捷,使全体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做到有章可循;其三是岗位操作规程,这是一线职工的“警戒线”,必须科学、严谨、明确,使职工避免违章,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 、 强培训 , 强素质。 对一个单位的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教育培训 , 是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因此 , 各单位必须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上狠下功夫 , 有所作为 ,通过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企业各层面负责人及职工都增强了自我防范意识 , 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其中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教育培训,就是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常识和管理能力,从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就是要使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 、 重检查 , 严查处。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 必须坚持经常监督检查 , 为企业及时发现隐患 , 即使排除隐患。 同时 , 我们也要把安全生产检查当作为企业服务 ,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 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 设置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警系统 ,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坚决严肃查处,按照“ 四不放过 ” 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我们说在事故的处理中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第 302号令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施工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的相关条款,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如果我们安全管理部门失职还要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使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都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责任追究,真正达到查处一起事故,教育一个企业,警戒更多企业的目的。 五 、 《 安全生产法 》 中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一些新的特点。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的突出表现是重产出、轻投入。 因为安全投入不足,使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几乎随处可见,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安全生产中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针对这一突出问题, 《 安全生产法 》 抓住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者这个关键,要求这些说话算数的人对安全投入不足所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这就从根本上解决因不肯投入。 以至安全欠帐越来越重、隐患问题越来越多、事故越来越大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家应该知道这是《 安全生产法 》 立法中重要的新的论点之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过去,一些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此被撤职,但有的竟能“易地(单位)做官,”甚至“易地(单位)升官”。 这种情况使许多单位的领导更加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很不好。 针对这种情况, 《 安全生产法 》 在第八十一条中做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分和撤职处分的重新任职的限制规定。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经济处罚的规定。 《 安全生产法 》 在第八十、八十一条做出严厉规定,最高罚款可达 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严重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处 30万元的罚款。 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是过去我国任何法律都没有的处罚力度。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但要查明和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查明和追究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的规定。 这些年来,各地方、单位发生的许多重、特大事故,不仅与事故单位有关,也是与上级或政府负有审查批准的部门有关。 而以前国家颁布的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及责任追究规定的是具体又严格的,但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权力规定比较多,法律责任却规定的即少又原则,也就是说权与责不对等。 为此, 《 安全生产法 》 在第七十四条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使负有审查批准和管理职责部门对行使的职权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发 生事故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谈谈安全管理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问题。 结合 《 安全生产法 》 的要求 , 谈几点看法。 要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 对安全管理人员来说 ,首先提高自身素质是非常关键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号令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对培训有明确要求 , 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掌握哪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 、 法规 , 哪些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 ,哪些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 了解不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等 , 在我们和许多同志的接触中 , 从大家的工作情况看 , 我们总觉的对这些问题和知识了解的太少 , 所以不学习是不行的 , 那样我们的工作就无法搞好。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 既包括社会科学的内容 , 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又包括自然科学的内容 , 具有复杂的技术性 ( 即含盖机械 、 物理 、 化学 、 材料等等技术 ) , 所以 , 作为一个称职的安全人员 , 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水平 , 有安全工作的管理经验; 掌握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业务知识; 懂得企业生产流程 、 工艺技术 , 了解企业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危险源 , 熟悉现有的安全防护措施; 能深入生产一线 ,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 分析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要有应急处理的能力;也要有会进行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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