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 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 许可收益后 3 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30%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 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检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展览会、 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 对未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运输、展示、广告、印制、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 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 行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职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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