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14)-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更换代表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的资料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 6 年。 代表机构应当在获得批准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由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董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4 页 事长或行长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签署的重新办理申请书,重新办理批准证书。 代 表机构必须在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 6 个月后原设立批准自动失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单位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机构或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代表机构设立、终止、变更和展期应于办理工商登记后 15 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代表机构须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代表机构总代 表、首席代表的任职期限一般应在 2 年以上,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组织的管理职务。 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离职连续 1 个月以上,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离职连续 3 个月以上的,如无特殊理由,其所任职务须更换人选,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4 页 第十九条代表机构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代表机构工作报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用中文填写。 第二十条代 表机构应在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该外资金融机构年报。 第二十一条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代表机构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一 )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二 )机构重组、股权变更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三 )经营发生严重损失; (四 )发生重大案件; (五 )外国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4 页 (六 )其他对 外国金融机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因合并、分立等重组原因成立。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