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doc77)-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 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 外国银行分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 6 个月。 申请人未在 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 1 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 资料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设立申请;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筹建许可。 第三十五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7 页 共 71 页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及 验收意见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 初审过程中,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重新提交设立申请。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三)经申请人授 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行长(总经理)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行长(总经理)的授权书;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外国银行总行对该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九)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8 页 共 71 页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自领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 1 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外国银行分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设立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设立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设立 第三十八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开业 3 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 2 个会计年 度连续盈利;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 (四)每增设一个分行,申请人应拨付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包括拟设分行在内,申请人对其所有境内分行累计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60%。 第三十九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还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9 页 共 71 页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七)资产质量良好; (八)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四十一条 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的申请,由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向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资料。 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 银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日内向银监会提出书面意见。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0 页 共 71 页 第四十二条 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由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行 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和经营的业务种类; (二)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分行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开业后 3 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人最近 3 年的年报; (六)申请人的章程;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三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 件之日起 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 6 个月。 申请人未在 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 1 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1 页 共 71 页 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设立申请;逾期未提交的 ,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筹建许可。 第四十四条 拟设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 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 初审过程中,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验收不 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重新提交设立申请。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分行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行长(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2 页 共 71 页 (四)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行长(总经理)的授权书 ;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 1 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设立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设立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同城营业网点设立 第四十七条 设立同城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拟设支行当地设有分行(含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本节下同)或分行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 1 年以上,且该机构资产质量良好;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23 页 共 71 页 (二)拟设支行当地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无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 )由外资金融机构总行或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由独资或合资银行总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之内;由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 60%;由外国银行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资金的 60%,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 30%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营运资金; (五)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申请人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 设立一个同城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设立同城支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九条 筹建同城支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同城支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筹建申请。 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doc77)-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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