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收筹划ppt156-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 则有: 转让价 ( 含税 ) 247。 ( 1+4%) 2% ( 1+7%+3%) +[转让价 ( 含税 )247。 ( 1+4%) -转让价 ( 含税 ) 247。 ( 1+4%) 2% ( 1+7%+3%)-原值 ] 33%=转让价 ( 含税 ) -原值 即:转让价 ( 含税 ) ≥ 根据上述公式 , 本案例中只有当转让价≥20204000元 ( 200 000 ) 时 ,对企业才是合算的。 如果转让价低于20204000元 , 对企业是不利的。 对于转让价低于原价时 , 企业可以本着从高定价的原则自行确定。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 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 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和出口退税的条件 •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退税业务的税收筹划 • 选择经营方式 • 自营出口 ( 含进料加工 ) 免 、 抵 、 退 • 来料加工 不征不退 案例 • 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 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 , 进口保税料件价值 1000万元 , 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 1800万元 , 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 、 备品备件 、 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 20 万元 , 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 退税率为 13%。 •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 =1000 13%=130( 万元 ) • 免抵退税额 =1800 13%- 130=104(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 =1000 ( 17%13%) • =4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800 ( 17%- 13%) - 40=72-40=32( 万元 )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20- 32) =12( 万元 ) • 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 , 故当期应退税额为零。 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12万元。 • 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 , 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 ( 不征税不退税 )政策 , 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 12万元。 • 若上例中的出口销售价格改为 1200万元 , 其他条件不变 , 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 进料加工方式下: •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 =1000 13%=130( 万元 ) • 免抵退税额 =1200 13%- 130=26(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 =1000 ( 17%13%) • =4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200 ( 17%- 13%) - 40=48- 40=8( 万元 )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20- 8) =12( 万元 )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12万元。 • 也就是说 ,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 12万元 , 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 , 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 若上例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 15%, 其他条件不变 ,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 进料加工方式下: •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 =1000 15%=150( 万元 ) • 免抵退税额 =1800 15%- 150=12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 =1000 ( 17%15%) • =2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800 ( 17%- 15%) - 20=36-20=18( 万元 )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20- 18) =2( 万元 )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2万元。 • 也就是说 ,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 2万元 , 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 , 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 若上例中的消耗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为 40万元 , 其他条件不变 ,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 进料加工方式下: •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 =1000 13%=130( 万元 ) • 免抵退税额 =1800 13%- 130=104(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 =1000 ( 17%13%) • =4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800 ( 17%- 13%) - 40=76-40=36( 万元 )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40- 36) =4( 万元 )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4万元。 • 也就是说 ,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 4万元 , 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 , 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 结论: •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 对于利润率较低 、 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 ( 进项税额较大 ) 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 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 目前在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情况下 , 选用 “ 免 、 抵 、 退 ” 方法还是 “ 免税 ” 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 , 则应采用 “ 免 、 抵 、 退 ” 办法 , 否则应采用 “ 不征不退 ” 的 “ 免税 ”办法。 • 退税率等于征税率 •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 , 无论其利润率高低 , 采用 “ 免 、抵 、 退 ” 的自营出口方式均经用采用来料加工等 “ 不征不退 ”免税方式更优惠 , 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 , 但采用“ 免 、 抵 、 退 ” 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 , 而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 本 选择出口方式 自营出口 代理出口 案例 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全部用于出口 , 2020年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 100万元 , 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万元 , 增值税税率为 17%, 无上期留抵税额。 ( 1) 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 17%时 , 第一 , 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00 17%=17( 万元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10- 0) =10( 万元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10万元。 第二 , 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 , 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 100万元 ( 含税 ) 出售给外贸企业 , 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247。 ( 1+17%) 17%- 10=- 10=( 万元 )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247。 ( 1+17%) 17%=( 万元 )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 ( - ) 10万元。  由此可以看出 ,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 , 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两者税负相等。 ( 2) 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 15%时 , 第一 , 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00 15%- 0=15( 万元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00 ( 17%- 15%) - 0=2( 万元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10- 2) =8( 万元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8万元。 第二 , 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 , 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 100万元 ( 含税 ) 出售给外贸企业 , 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247。 ( 1+17%) 17%- 10=- 10=( 万元 )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247。 ( 1+17%) 15%=( 万元 )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 ( - )。 由此可以看出 ,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 , 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两者税负是不同的 , 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 , 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税率的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案例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 A和 B, 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企业 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 25%的税率。 企业 B以企业 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 10%的税率。 企业 A每年要向企业 B提供价值 2亿元,计 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 经营过程中,企业 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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