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doc78)-管理案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这一点应牢牢掌握。 上述所说的 “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 ,是指纳税人年货 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超过 50%。 2.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 增值税中的兼营有两种情况:一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情况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无论哪一种兼营,都应分别核算。 有关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 商家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利弊,以免多缴税增加额外税收负担,同时也防止少缴税款而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正确的筹划方法 首先应把两块劳务收入,即直接为销售服务的安装、装饰劳务的 60 万元和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的租赁的 16万元分开核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820200+ 600000)17 %- 108000= 133400(元 ); 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1600005 %= 8000(元 ); 应缴纳税额共计= 133400+ 8000= 141400(元 )。 经过筹划,该公司节约税款= 160600- 141400= 19200(元 )。 ( a2020200400711) 1 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70 页 增值税中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 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 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 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例1 ]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 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 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 [300万元 17%-(300万元 17%) 10% ]。 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的征收率。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9.6万元(160万元 6%)和8.4万元(140万元 6%)。 显然 ,划分为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 ?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增值率判断法 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时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高低。 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 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 (1-增值率) 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不含税)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 17%-销售收入 17% (1-增值率) =销售收入 17% 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 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 17% 增值率=销售收入 6%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断法 上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转化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的 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 x,则: 17% (1- x)=6% 解得平衡点为 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70 页 (三)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 y 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x 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 y/(1+17%)- x/(1+17%)] 17%= y/(1+6%) 6% 解得平衡点如下: x=61% y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 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选择此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 增值税的递延纳税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交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2 ] 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 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 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1200 100 17%)。 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 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万元 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 9月、10月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 10 17万元)。 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 /[(1+2%)9 (1+ 3%)9 ]+2.04/[(1十2%)10 (1+3%)10]=2.1174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指出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 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 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1 充分利用市场定价自主权 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利用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 这就为企业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 及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 [例3 ]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 有关资料见表8 1。 表8 1 企业名称增值税率 (%) 所得税率 (%) 生产数量 (件 ) 正常市价 (元 ) 转移价格 (元 )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70 页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800 700 700 说明: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平 均年利率24%。 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500 17%)/(1+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600 17%)/(1+17%)-72650=87179-72650=1452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 700 17%)/(1+17%)-(87179 80%)=81368-69744=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58803(元 )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400 17%)/(1+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 500+200 600) 17%]/ (1+17%)-58120=75556 58120=17436(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800 700 17%)/(1十17%)-(8 00 500 17%)/(1十17%)=81367 58120=23 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 120十17436十23247=58803(元) 如从静态的总额来看,前后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完全一样的,而集团公司总体税负 的减轻恰恰是隐藏在这一表面数额的相同之中。 在此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纳税支付时 间的差异。 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这就使得本应由甲企业当期纳的税款相 对减少14530元(32650 18120),即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当然,这使得乙企业第二期与丙企业第三期纳税额分别增加了2907元和11623元,但各期(设各企业生产周期为3个月)相对增减金额折合为现值,则使纳税负担相对 下降了1471元,无疑可以给集团公司产生新的投资收益。 1 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节税 某人在河南辉县市东升机械厂当会计,该厂受委托为卫源铸造厂加工铸钢件 500个。 卫源铸造厂的负责人说既可以采取经销加工方式,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如果采取经销加工生产,卫源铸造厂对每个铸钢件的收回价为 210 元(不含税),有关税费由东升机械厂负担。 加工时提供熟铁 50 吨,每吨作价 1250 元。 由于卫源铸造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税务所按 6%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东升机械厂可抵扣的材料进项税额是 3750 元( 5012506% )。 如果采取纯来料加工来料方式,每个铸钢件的加工费收入为 82 元,加工费共计 41000 元,加工时电费、燃料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600 元。 东升机械厂算不明白的是采用那种加工方式较划算。 两种加工方式的区别在于:经销加工,原料和产品均要作价,双方属于购销关系;来料加工,原料和产品不作价,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 选择不同的加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相同,因此,税收筹划应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3 页 共 70 页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算算账:一是获取毛利的多少,这里的毛利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或纯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 税费 相同的情况下,哪种利大,就选择哪种加工方式。 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经销加工时接受原料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纯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加工方式。 反之,应选择纯来料加工方式。 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采取经销加工生产方式,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为 42500 元( 500210 - 501250 ),应纳增值税额为 12500( 50021017% - 3750- 1600); 如果采用纯来料加工生产方式,加工费收入为 4100 元( 50082 ),应纳增值税额为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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