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稽查(doc53)-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自产自用货物行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产自用货物,除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外,其他不列“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于移送使用时,按成本价转入相关科目,其应缴纳的销售税金同时转入相应科目。 对视同销售货物的稽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稽查 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是同一经济业务,分别以委托方和受托方为主体进行会计核 算的相对应的两个方面。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委托方不支付手续费的代销业务。 这种情况,各自均应按自购自销货物处理,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 稽查时应注意,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有无不作销售处理或将销售收入转移到其他账户上;受托方有无代销商品销售后不体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将自销货物按代销货物处理,进行偷税。 另一种情况是,委托方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业务,这种情况,就委托方而言,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的当天,应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就受托方而言,售完货物并将代销清单和应收手续费结算单据交付委托方后,应按规定核算税金和结转应收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同时核算营业税金。 稽查时应注意,对委托方除稽查是否及时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外,还应重点稽查有无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记销售而少计销项税额,或挂往来结算账户进行偷税;对受托方应重点稽查有无将代销货物不按规定作账务处理,取得的手续 费收入也不入账的问题。 稽查方法:首先应审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看双方是否构成代销业务,并将“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营业费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及“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明细账及会计凭证相互核对,查明代销货物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税金核算是否正确。 例: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地商业企业代销粮食白酒,代销结算清单资料如下: 粮食白酒 8 000 公斤,销售额为 80 000元,代收白酒增值税额为 13 600元,按合同规定代销手续费 6%计扣手续费 4 800 元,该酒厂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93 600 贷:应付账款 93 600 经查核,该批粮食白酒成本价为 32 000 元,消费税税率为 25%。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本例应作如下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 80 000 17%= 13 600(元) 应补消费税= 80 000 25%+ 8 000 2 = 28 000(元) 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账款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 —— 增值税检查调整 13 600 借:营业费用 4 800 贷:应付账款 4 8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8 0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8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 000 贷:委托代销商 品 32 000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稽查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不同县(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销售尚未实现,但从税收角度看,则应视同销售,并分别于移送货物和售出货物时按规定各自计缴增值税。 如甲机构移送货物给乙机构,于开具专用发票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乙机构收到货物及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借记“应交税金 — 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 ”科目;乙机构售出货物于开具专用发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上述甲机构移送货物所计缴的销项税额和乙机构收到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所列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一致的。 因此,从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角度看,不存在重复计税问题。 稽查时,应以“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贷方发生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额为中心,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掌握发货时间,查明发出货物方是否按规定计缴了增值税。 收到货物方用于销售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销售 和税金的核算,有无偷税行为。 3.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稽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经济业务,没有对外货款结算的制约,一般采用内部转账进行核算。 在货物移送时,按照销售同类货物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按照生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直接进行结转。 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计征消费税。 常见的错漏是:以产品(商品)成本价直接结转 ,不进行销售税金的核算。 稽查时,一是查核产品(商品)出库的使用情况,审核“产品(商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商品)的去向和用途;二是通过企业的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和福利设施的计划、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工程用设备产品(商品)的来源进行逆向稽查;三是审查“库存商品”等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其对应的借方账户,核对会计凭证,看有无税金分配的核算。 若没有反映税金分配的核算或核算不正确,一般就是漏记或少记了销项税额。 对此,应按同类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追补销售税金,并调整有关账务。 4.用于投资货物的稽 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这种投资,是发生在企业与外部的经济业务中,根据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在货物移送时,按照同类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按生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或外购货物的成本直接结转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为: ( 1)不涉及补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存 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 2)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存货跌价准备 银行存款(收到补价)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 相关费用) 营业外收入 ——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应确认的收益) 支付补价的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和相关费用) 常见的错漏是:以货物的成本价直接结转,未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或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错用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少计应纳增值税。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漏计或少计 了消费税。 稽查时,可通过投资合同、协议有关投资方式及其资料的查核,并对照账面记录和会计凭证,稽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如果“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方直接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相对应,无税金核算,或“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相对应,则为错漏。 账务调整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交税金 —— 增值税检查调整 —— 应交消费税 例:某企业将购进已登记入账的原材料一批,购进成本价为 200 000 元,进项税额为 34 000元,用于对外投资,已提存货跌价准备 5000 元,投资支付费用 1000 元。 企业记账为: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000 经查投资该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 240000 元。 上述错误处理在于未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错用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造成少缴了增值税,据此应作调整。 计 算调整为: 应计销项税额= 240000 17%= 40 800(元) 应补增值税= 40 800— 34 000= 6 800(元) 账务调整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18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 贷:原材料 202000 银行存款 1000 应交税金 —— 增值税稽查调查 40800 5.用于分配货物的稽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处理。 向投资人派发利润分配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属 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计征消费税。 常见的错漏是:不通过销售核算,采取按成本价或售价的分配形式对转,进行偷税。 稽查时,首先应查明企业是否采用产品(商品)形式偿付利润,然后采用账户对应关系核对法,查明分配产品(商品)的计价和核算。 如果“库存商品”、 “原材料”科目贷方直接与“应付利润”科目对应,则说明企业用于分配的货物未通过销售处理,而直接减少了库存物资。 (1) 按产品(商品)、原材料成本价结算,漏记销售。 分配产品(商品)、原材料,有的企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容易导致不反映销售环节的销售税金。 对此,应进 行调整。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应补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或=产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或=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率+产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利润 (追补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 — 一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付利润 (追补销售差价)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成本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贷: 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 (2) 按产品(商品)或原材料售价分配对转,漏记销售。 企业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产品(商品)或原材料,不通过销售核算,采用按售价直接从“库存商品”、“原材料”科目结转“应付利润”科目,这样就直接压低了库存产成品(商品)或原材料成本,不仅偷了商品及劳务税,也影响了企业经营成果的正确核算。 对此,应作如下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产品(商品)或原材料不含增值税售价增值税税率 应补消费税=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消费税税率 或=产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或=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消费税税率+产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账务调整为: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借:应付利润 (追补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一一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增值税的稽查(doc53)-税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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