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 如 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 ,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中国 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 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 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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