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次生灾害。 条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 设防标准。 (三)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包括发震断裂、地震场地破坏效应的评价等; 抗震设防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和危险地段、不利地段的确定,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各类用地上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四)抗震防灾措施: 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疏散的措施;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 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城市交通、通讯、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等生命线系统,及消防、供油网络、医疗等重要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 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要求:对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或者蔓延等次生灾害的防灾对策; 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布局、间距和外部通道要求;。 第十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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