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 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 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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