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证书》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遗失《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必须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分立合并后的供水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城市 供水企业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企业上一年生产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资质审批部门。 供水企业资质每五年一次,城市供水 企业应当在规定复审年份的三月底之前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 经复审合格者,换发资质证书;经复审不合格者,注销资质证书,并责令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 审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吊销试运行证书或资质证书,并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上下罚款 : (一)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本规定申请办理资质注销或变更登记的。 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向社会供水的,由企业所在地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供水企业,经资质审查不合格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资质审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罚决定的机关的下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