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 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 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 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示例: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 14 /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 14 /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 1 示例2: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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