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doc80)-管理案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 中国最大的管理 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4 页 共 78 页 涉,最终以我方降价 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 36 万加元。 [案例 分析 ]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 CIF 合同 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 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 CIF 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 3] 2020 年 5 月,美国某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进口方 )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出口方 )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 CIF LOS- 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 (以下简称承运人 )签订运输合同。 8 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 5%。 我出口方回 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 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其余降价 %,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 计达 15 万美元。 [案例 分析 ] 中国最大的管理 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5 页 共 78 页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 CIF 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 “ 心有余而力不足 ”。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陆地区使用 CIF 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 CIP 比 CIF 更 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 CIP 比 CIF 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 CIP 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 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 CIP 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案例 4]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 2020 年以 FOB 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 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案例 分析 ]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 FOB 的风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 5] 2020 年 1 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 CIF 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 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 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6 页 共 78 页 [案例 分析 ]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 CIF 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 6] 我方进口商以 FOB 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 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 分析 ] 根据 FOB 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 7]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 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 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 同。 该合同规定 :规格为水分最高 20%,杂质最高为 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 依据 :单价为每公吨 美元 ,FOB 中国某港口 ,麻袋装 ,每袋净重 公斤 ,买方须于 年 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 ,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 ,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 ,买方 B 发现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 ,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买方 B 据此向 卖方 A 提出索赔 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 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 ,不仅拒赔 ,而且要求对方 B 支 付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 ,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 ,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 要求 B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 ,为什么 ? 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 中国最大的管理 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7 页 共 78 页 [案例 分析 ] ,因为按 FOB 条件 ,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 ,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 能在规定日期到达 ,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 B并没有按期 派船前来接运 ,造成逾期提货 ,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 ,应当对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 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因为按 FOB 条件 ,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 A 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 ,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 ,而且合同规 定 :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 为最后依据 ,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 仍然完好 ,未发生虫害 ,因此可以肯定卖方 A 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案例 8]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 2020 年 2 月向日本出口 30 吨甘草膏,每吨 40 箱共 1200箱,每吨售价 1800 美元, FOB 新港,共 54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 2 月 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 12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 部并要求尽快补发 30 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 15 天。 [案例 分析 ]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 FOB、 CFR 和 CIF 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 FCA、 CPT 及 CIP 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 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 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 中国最大的管理 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8 页 共 78 页 汇。 [案例 9] 某出口公司按 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 12 月 2 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 12 月 2 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 CIF 合同 ? [案例 分析 ]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 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 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 C1F 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 CIF 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 CIF 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 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 要条款已与 CIF 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 CIF 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 CIF 合同性质。 第 六 章 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 1] 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 5 月 23 日接到一张国外 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卖 方 ),申请人为 E 贸易有限公司 (买方 )。 信用证对装运期和 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 ,1997. 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 1997”。 中国最大的管理 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9 页 共 78 页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 23 日收到 信用证, 31 日装运就到期。 所以有关人员即于 5 月 26 日 (24 日和 25 日系双休日 )按装运期 5 月 31 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 运。 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 5 月 31 日装运期即 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 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 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 5 月 30 日装运完毕,并取得 5 月 30 日签发的提单。 6 月 2 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 月 16 日 开证行来电提出: “ 提单记载 5 月 30 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不同意接受单据 „” [案例分析 ] 信用证规定的是 “ 装运必须不得早于 1997 年 5 月 31 日 („not prior to 31st May),议付 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 6 月 30 日 ” ,即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之间,而卖 方却于 31 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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