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 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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