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表等; (三)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申报处 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 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7 页 (五)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用复印件),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当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于工作备查;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基础上,经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和有关资产损失提出合规证据或者经济鉴证证明后,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分项提出处理意见,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撰写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二)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附相关合法证据及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对上报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整企业会计账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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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方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 (含中央、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21 页 地 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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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 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4 页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 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3年 0 19455第4年 18888 38926第5年 0 40094第6年 18888 60185第7年 0 61990第8年 18888 82738第9年 0 85220第10年 18888 106665第11年 0 109865第12年 18888 132049第13年 0 136010第14年 18888 158979第15年 0 163748 10000第16年 1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