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doc15)-资产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 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4 页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六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七条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八条 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 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 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九条 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4 页 第三十条 对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 (厂长 )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级及以下企业应有上级母公司的核准文件 )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 认定为损失。 第六章 存货损失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 第三十二条 对盘盈和盘亏的存货 ,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 (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 、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三十三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4 页 (一)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 、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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