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doc11)-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 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 )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 )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 )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 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 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 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