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新(1-4)(doc55)-管理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48 页 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 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样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级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 10 厘米、不小于 5 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 5 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 5 张,另附黑白墨稿 1张; 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代理人印章; 交纳规费。 (四)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提交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国务院批准举办 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六)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处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十、商标注册申请的撤 回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商标未核准注册之前,可以要求撤回。 申请人要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同时缴回《受理通知书》。 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共有商标的撤回,需由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将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如申请人要求撤回部分商品,则必须提交《删减商品 /服务项目申请》,只有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况下,才允许撤回在部分商品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撤回全部商品 /服务项目的,无须填写申请书上 “ 撤回商品 /服务项目 ” 一栏。 附录一 商标局受理的各种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3: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4:商标异议申请 5:变更商标申请人 /注册人名义 /地址申请 6:删减商品 /服务项目申请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48 页 7: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 8:更正商标申请 /注册事项申请 9:转让申请 /注册商标申请 10: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11:商标注销申请 12:注册死亡 /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13:补发变更 /转让 /续展证明申请 14: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15: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16: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1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 /提前终止申请 19: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20: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21:申请特殊标志的登记 附录二:与申请相关的法律条文 《商标法》 3条:商标种类,集体、证明商标定义; 《商标法》 4条:申请人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法》 5条:共同申请 《商标法》 8条:商标:可视性标志(包括立体、颜色组合商标); 《商标法》 16条:地理标志; 《商标法》 1 18条:外国人 、外国企业的规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48 页 《商标法》 1921条:按类申请; 《商标法》 22条:注册商标改变标志应重新申请; 《商标法》 23条: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商标法》 2 25条:优先权 《商标法》 26条: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法》 30条:异议申请人、申请期限; 《商标法》 36条:明显错误的更正; 《商标法》 3 38条:续展; 《商标法》 39条:转让; 《商标法》 40条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法》 44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商标法》 63条: 费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 6条:地理标志申请集体、证明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 7条:委托代理;外国人、外国企业的含义; 《商标法实施条例》 8条:使用中文; 《商标法实施条例》 10条:收文日期; 《商标法实施条例》 11条:送达日期; 《商标法实施条例》 1315条: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 16条:共同申请中的代表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 17条:变更、删减、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 18条:申请日期、受理、不予受理、补正; 《商标法实施条例》 20条 :要求优先权应提供的材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3 页 共 48 页 《商标法实施条例》 21条:申请人可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 22条:异议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 24条:变更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 25条:转让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 26条:移转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 27条:续展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 38条:补发注册证; 《商标法实施条例》 39条: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 43条: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法实施条例》 46条:注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 47条:注册人死亡、终止的注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 56条:分类表、申请书式; 《商标法实施条例》 58条:费用。 国家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之二 国家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之二 商标审查准则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特殊标志的注册与保护 主讲人 : 商标局审查五处 何京萍 第一节 商标审查的新变化 一、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的变化 (一)取消审查意见书,增加部分驳回 何谓部分驳回 所谓 “ 部分驳回 ” ,是指 当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可以驳回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部分驳回是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4 页 共 48 页 针对商品实行的。 当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个时,理论上,商标申请可以分割为每个指定商品上的多个商品注册申请。 因此,对指定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对被部分驳回的商标申请,如果申请人对驳回部分提出复审直至诉讼的,在终局裁定之前,被核准部分不予公告。 (二)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变化 《商 标法》第十条一款一项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这条是在原法第八条一款一项修改而来的,增加了 “ 同中央国家机关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禁止做商标的规定。 上述标志作为商标既有损国家尊严,又可能造成消费者对生产源的误认。 例如: “ 中南海 ” 、 “ 人民大会堂 ” 等等。 《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四项 “ 与表示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这一项是新增的内容,旨在禁止使用和注册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他人可作为商标注册。 如 “3C” 、 “ 长城 ” 等等。 对《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一、二项的理解和适用。 这二项涵盖的情况一般称之为 “ 描述性 ”标志。 修法后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增加了 “ 仅有 ” 、 “ 仅仅直接 ” ,显然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有了改变。 在审查中主要考虑几点:首先是看商标的显著部分有无在先权利的冲突;其次看商标是否有欺骗性。 (三 )立体商 标的审查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增加了 “ 颜色组合 ” 和 “ 三维标志 ” ,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和商标的种类。 立体商标的四种类型 *与商品无关的 “ 装饰性外形 ” ; *带有文字成分的商品外形或包装外形; *包装外形 *商品本身外形 审查立体商标的一般原则 *合法性 —— 即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5 页 共 48 页 *在先权利 —— 即在先商标权。 对三维图形的审查仍然要检索平面图形; *非功能性 —— 即依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 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即使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显著性 —— 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 对立体商标的前两种类型,显著性容易判断。 关键是在后两种类型。 以包装外形或商品本身的外形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是看有关包装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是否具有 “ 第二含义 ” 商品本身的形状作立体商标也是如此。 (四)、颜色商标审查 关于颜色商标审查,这方面的标准尚未确立,颜色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关键在于它能否起到区别商品出 处的作用。 (五)驰名商标的保护 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我们对在先商标的保护也基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所特有的待遇。 依照我局第五号令颁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超出普通商标的保护,则一般是在异议阶段或者其他后续程序中解决。 进一步的操作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 二、商标审查标准的新变化 《商标法》中规定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禁止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使商标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工作 中能够准确掌握商标审查尺度,做到准驳一致,避免产生偏差,需要一个审查工作的统一标准。 我们现行《审查标准》是 1993年制定的,随着《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审查准则》这两年也作了一定的修改,力求完善、系统、具有操作性。 下面做一简要介绍。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 妈祖。 如 “ 观音 ” 、 “ 阿拉 ” 、 “ 圣母 ” 、 “。国家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培训班培训讲义-新(1-4)(doc55)-管理培训(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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