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登山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 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通报。 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八条 攀登 7000 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 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计划书 ; (六)装备清单;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中国最大的管 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 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办。 第十二条 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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