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3 页 共 5 页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 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 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 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 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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