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x证券公司稽核审计部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doc45)-审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以卷内文件索引表代卷内文件目录。 1 卷内文件目录根据以下要求填列: ( 1)顺序号 顺序号按照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正件的附件、转发件与原件编一个号,并注明原件来文作者、文号。 ( 1)文号 文号按照审计案卷内有关文件的发文号填写,没有的文号的不填此栏。 ( 2)责任者 文件材料有发文单位的,按 照发文单位填写;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材料无发文单位的,责任者为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责任者为稽核审计部;经被审计单位确认的审计事实的责任者为被审计单位和稽核审计部;合同、协议的责任者为签约各方;举报材料、信访材料有个人署名的为个人等等,以此类推。 ( 3)题名 题名一般按照卷内文件索引表中有的项目内容填写,也可根据每一项内文件材料的重要性选择一定内容详加填写。 题名须说明文件材料内容,会议记录、举报信访材料、协议等应填写每一次、每一封、每一个的主要内容。 ( 4)日期 日期分别按照文件材料的发 文日期、落款日期、审计工作底稿项目人员编制日期、有关证明材料被提供的日期、合同(协议)签订日期等填写。 ( 5)页号 页号按照题名内容所在的起始页填写,最后一个题名的页号还须注明最后一页的页号。 ( 6)备注 一般填写文件材料的变动情况及收文号。 (二)备考表根据以下要求完整填列: ( 1)本卷情况说明 写明卷内审计文件材料有无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以及本卷与其它卷的关联及非纸质文件材料保管等情况,由填写人签名,并标注说明日期。 ( 2)立卷人 由立卷责任 人签名并标注立卷日期。 ( 3)检查人 由综合一室指定人员在检查质量后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案卷内文字材料的形式要求: (一)案卷内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 ,数据准确 ,叙述得体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书写; (二)对破损、窄小、褪色文件材料要进行修补、加宽、复制并清除文件上的金属物 ,文件材料统一适用 A4纸; (三)每卷装订的文件材料 ,厚度不超过二公分 ,超出的要按文件材料的阶段性适当分卷,文件材料在装订时右边和下边取齐装订; (四)案卷装订应符合公司《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错页、不订反、不损坏文件、不妨碍使用; (五)与审计案卷相关的声像磁带、照片、磁盘、 PD盘等 ,应按件登记其内容、时间、作者及相应的审计案卷题名、案卷号 ,另行妥为存放 ,并在相应的审计案卷 “备考表 ”中注明。 2 审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第十七条 对审计组交验的审计案卷,审计案卷所在地综合管理人员要按照审计档案立卷要求,逐卷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责成有关项目组及立卷人员进行补救。 第十八条 审计案卷经检查合格后,审计案卷所在地 是驻外机构,需编制 “审计档案移交清册 ”(一式两份),将审计案卷封箱打包随员运至综合一室,由综合一室依据清单逐卷验收,验收无误后,移交人和接收人在清册上签名进行交接,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移交审计案卷中电子底稿部分的名称。 第十九条 审计案卷的归档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 第二十条 审计案卷归档后,对不存入审计案卷但尚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可由综合一室保存;确无价值的,经审查后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登记造册、销毁。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案卷归档后由综合 一室档案人员负责保管,公司审计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前负责编制案卷目录、目录电脑录入及案卷封面制作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档案成卷后,于次年的六月底之前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并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 3 审计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档案存放于专门的档案柜中,排列上架时,按照时间顺序,自左向右,自上而下地排列,并标明档案柜号、柜内各卷的顺序号、各卷对应的项目编号,便于管理和查找。 第二十四条 要保持档案的整齐干净,档案入库前,必须严格检查、消毒、档案柜内应施放防霉,防虫药剂。 档案 存放不得靠近易燃爆和散发有污染腐蚀气体的场所,防止阳光直射,要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 每半年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和保管质量检查工作。 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发霉或虫害,必须及时采取消毒杀虫措施加以处理。 4 审计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六条 部门审计人员原则上借阅同进行中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档案。 审计人员借阅审计档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部门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限定在稽核审计部内部。 审计人员查阅部门 审计档案应于工作时间内在稽核审计部办公场所进行。 如当日尚未利用完毕,应在下班前归还档案,次日继续办理借阅。 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由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当面清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借阅公司审计档案须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并经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向公司档案室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外单位人员借阅公司审计档案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由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调阅公司或部门审计档案。 5 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九 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参照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部门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由稽核审计部负责进行。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部门审计档案应在部门负责人的主持下,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结束后写出鉴定报告和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非经鉴定与批准,不得任意销毁部门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销毁部门审计档案时,由部门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或泄露、漏销,销毁完毕,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清册存档,永久保存。 6 电子化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的客观要求,公司审计档案采用传统纸质化档案和电子化档案双重并举的管理制度。 在绝对保证传统档案与国家、行业统一规定的一致性前提下,努力建设并不断完善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任何开发和维护,须通过有效而可靠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确保档案的安全性、保密性、原始性、真实性和适用性,须坚持与传统档案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相互应对原则,须坚持保护既有资料的历史继承性和系统性能的向上兼容性的原则。 第三十四 条 除电子化技术特征所决定的操作方式、环节、方法等表现的应有差异外,其电子化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借阅遵循的管理原则基本不变。 第三十五条 电子化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除上列有关条款中述及以外,可综合电子化档案建设的初步经验及信息工程技术的专家意见,依据本规定的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7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公司经济责任监督 制约机制,明确公司所属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的经济责任,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完善公司对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是公司对所属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在任职期间 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审计对象是有关的责任人,包括下列人员: 公司从事经营业务的各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分公司 的正职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营业部的正职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公司作为出资方(控股方)的被控股公司的正职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公司认定的重大经济事项,认为需要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责任人。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对责任人在审计期间履行职责行为的合规性、所在单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明确重大事件的经济责任,全面、客观和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在离任时必须经过审计。 未经离任审计的责任人,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经济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确定审计基准日和审计范围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司本次下文免除其所任职务或其辞职、离职之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如果实际情况与公司下文的免职时间有较大差异的,应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以被审计责任人职权实际移交日作为审计基 准日; 经济责任的审计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被审计责任人自公司下文任命就任该职务之日或前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基准日起,至公司本次下文免除其所任职务或其辞职、离职之日止,作为审计范围; 如果实际情况与公司下文的任、免职时间有较大差异的,应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以被审计责任人实际就任该职务之日或前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基准日起,至公司本次下文免除其所任职务或其实际移交职权离职之日止,作为审计审计。 重大经济事项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基准日和审计范围,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或经济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经济责任审计基准日与审计范围应在审计立项书中予以明确,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对被审计责任人在审计范围内的下列内容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和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策、进展和经济效益的情况;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其执行的情况; 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公司领导批示的审计内 容;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 济责任审计的立项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单》或公司领导的有关批示予以立项,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根据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五日前,以合适的方式向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责任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事项以书面的形式作出陈述,被审计责任人所在的单位也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应遵循《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和《现场审计工作规程》的规定程序进行实施。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就审计事实制作《审计事实确认书》,征求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审计事实确认书》上作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应依据《审计事实确认书》的审计事实,按照规定的审计报告标准要求,向部门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部门审理、审定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应遵循客观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公司领导批准。 经公司领导批准的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总部的同时,还应以合适的方式向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 被审计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三十日内公司领导、人力资源总部和稽核审计总部提出复议。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请复议的,将视同无异议。 重大经济事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其审计意见书的报告方式,按照公司领导的批示执行。 第十二条:被审计责任人及 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等资料; 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审计人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公司和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如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拘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公 司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审计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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