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 2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 8个工 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和资产配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证券账户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第十四条 托管人必 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五条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 1 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该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名义持有人应当将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或基金的名称、注册地、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情况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8 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 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5 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 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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