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关系企业人事管理规则(doc30)-人力资源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刷卡或代人签到、刷卡者。 L. 其它应予惩处情事者。 (2) 惩处种类 A. 免职:免职后永不录用,案情重大者,并得送司法机关侦办。 B. 大过:同年度内累计大过 3 次者应予免职。 C. 小过:小过 3 次换算为大过 1 次。 D. 申诫:申诫 3 次换算为小过 1 次。 E. 警告:警告 3 次换算为申诫 1 次。 功过互抵 从业人员有本规则第 条各款情事之一而情节较轻者,得呈报另行惩处同年度功过得以抵消,以嘉奖 1 次抵消申诫 1 次,余类推。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人事管理規則 81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第八章 资遣、抚恤及退休 资遣 (1) 资遣适用范围 正式人员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部门主管签请资遣: 承办之工作不能胜任而无过失者。 1 年仍未痊愈者。 1 个月以上者。 ,有减少从业人员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 (2) 资遣预告 人员资遣时需依下列规定预告: 3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者 10 日前。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 20日前。 3 年以上者 30 日前。 ,得于工作时请假外出,但每星期 不得超过 2 日以上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期间薪资照给。 ,并给与所订预告期间薪资之半数。 如不依规定预告实时终止雇用者发给所订预告期间薪资之全数。 (3) 资遣费发给 资遣费于办妥移交手续后依下列规定发给: A. 73年 7 月 31日以前之资遣费计算: 1 年者发给相当于 1 个月薪资之资遣费。 2 年 者发给相当于 2 个月薪资之资遣费。 3 年者发给相当于 3 个月薪资之资遣费。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人事管理規則 82 年 月 日第 次修訂 3 年以上者,每满 1 年加发相当于 10日薪资 之资遣费。 本项薪资系指资遣前 1 个月之薪资。 8 月 1 日以后之资遣费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 1 年者依比例计给,未满 1 个月以 1 个月计。 平均工资系指资遣前 6 个月之平均薪资。 抚恤 正式人员非因执行职务死亡依工作年资发给慰问金及定额之抚恤金。 因执行职务死亡除发给死亡补偿及丧葬费外,另依发生原因加发抚恤金。 有关慰问金、丧葬费、死亡补偿及抚恤金发给作业依「抚恤办法」(另订之)之规定办理。 退休 (1) 申请种类 正式人员退休种类如下:。 (2) 退休金计算 31前之工作年 资依「台湾省工厂工人退休规则」之规定办理。 8 月 1 日以后之工作年资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办理。 (3) 有关退休之相关规定依「退休办法」(另订之)办理。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人事管理規則 91 91年 10月 1 日第 1次修訂 第九章 离 职 辞职 (1) 从业人员自请辞职时,应按下列期限预告其部门主管: 10 日前。 20日前。 30 日前。 (2) 厂 (处 )长级、课长级及大专人员拟辞职时,其直属主管应即填具「辞职意向反应单」 (表号: P0000106)。 呈公司总 (副 )经理核决。 对 工作表现优秀拟继续进修且有意再返回公司任职之大专人员,部门主管应于「辞职意向反应单」注明其有意愿返回公司任职,在返职时其离职前之年资予以认定,其本薪以离职时之本薪加该期间同级人员调薪标准予以核定等内容。 免职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应予免职,并令其于 10 日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否则停发应领之薪资及其它款项: (1) 年度中经功过抵销后仍累计记大过 3 次者。 (2) 连续旷职 3 日或月累计 6 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4) 在外兼营事业影响公务情节严重者。 (5) 违抗命令情节严重者。 (6)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 情节严重者。 (7) 造谣生事、煽动或怠工者。 (8) 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印信者。 (9) 在公司厂区内禁烟地区吸烟或引火者。 (10) 威胁主管者。 (11) 有窃盗行为或在公司场所内赌博者。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人事管理規則 92 84年 4月 18日第 1次修訂 (12)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13) 其它妨害公司权益等有确切证据经主管认定者。 (14) 未按本规则第 条规定之期间提出辞职预告而离职者。 (15) 对公司主管、主管家属或其它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16)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则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17)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受有 损害者。 (18) 违反本规则第 条规定情节重大者。 停职 (1) 停职之核定 从业人员凡涉及本规则第 ,应先予停职,并由案件主办部门以书面报告叙明内容及理由,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再送公司人事部门凭以开立「人事通知单」。 (2) 停职案件之跟催及结案 ,并于每年 10月 10日前,将未结案及最近3个月已结案之案件处理情形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阅。 ,主办部门应于 7 日内会同人事部门就其涉案情形 拟订处分建议作成报告,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除受免职处分外其余均应予复职,并溯自停职日起生效,停职期间之年资应予照计。 (3) 停职期间及复职之薪资 、特别酬劳金均暂停发给。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人事管理規則 93 91年 3月 8日第 4次修訂 B. 停职人员复职后,其原有薪资及奖金,应于复职后 15 日内一次补发(但复职当月之薪资仍应于发薪日发给),停职期间如逢薪资调整应于复职时,由主管参考同职级调薪标准及其工作表现予以调整。 停薪留职及复职 (1) 停薪留职之申请 正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签请停薪留职,并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始得生效,其停薪留 职期间之年资不计: A. 病假逾限经以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后仍未痊愈者。 B. 任职满一年需抚育未满三岁子女得申请育婴停薪留职,期间以二年为原则,同时抚育二人以上时,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每次申请不得少于半年。 申请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证明文件。 C. 其它因特殊情形呈请核准者。 (2) 复职之申请 应于一个月前签呈检附停薪留职之「人事通知单」申请复职,经厂处长级主管核签后会人事部门复核,再于复职日持该签呈至考勤部门办理复职手续。 较预定停薪留职日期提前或延后复职者,须经原停薪留职 申请之核决主管核决后,再会人事部门。 (3) 复职核薪 停薪留职期间逢公司办理薪资调整者,于复职时其本薪之核定,应以停薪留职时之本薪加该期间同级人员调薪标准额之80%予以核定(女现场操作人员因怀孕而停薪留职者仍以调薪标准之 100%予以核加)。 若特殊原因核加额须超出上述原则者,须呈公司总 (副 )经理或协理核定。 从业人员因辞职、退休、资遣、免职、停职、停薪留职及厂区间或公司间之调动而须离开现职时,均须填写「离职单」 (表号: P0000107)一式二联,经部门主管填妥离职生效日,并依本规则第 规定核决后,于 10 日内依本规则第 条规定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方得离职。 非经管本规则第 (2)项规定之业务者,得免造具「移交清册」,由部门主管于离职单注明「免造册」。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人事管理規則 101 93年 8月 27 日第2 次修訂 第十章 附 则 正式人员免职、请假、辞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之核决权限如下: 职 别 核 决 项 目 本 人 值领 班 主 管 或班 课 长 厂 ︵ 处 ︶ 长 经 理 协 理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董事长 总经理或 总管理处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免职、资遣、命 令退休。 2辞职、停薪留职、申请退休。 3请假。 立 立 立 审 审 董事长决 董事长决 决 协理 1免职、资遣、命令退休。 2辞职、停薪留职、申请退休。 3请假。 立 立 审 决 立 审 董事长决 董事长决 经理 副经理 1免职、资遣、命令退休。 2辞职、停薪留职、申请退休。 3请假。 立 立 审 审 审 决 立 审。台塑关系企业人事管理规则(doc30)-人力资源综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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