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11)-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营方式的; (二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 提出换证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 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 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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