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管理办法(doc11)-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标准类别; (四) 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 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 /行业卫 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 /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 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 6 月 30 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 十八条 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 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 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 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 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 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 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 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的依据。 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 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 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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