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8 页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 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 )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 )具有 12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 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30 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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