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doc9)-审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部 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 5 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公司领导;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 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按照 “ 先审计后结算 ” 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领导签发的年度部门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 主管领导 批准后实施; 6 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甚至直接进点; 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起草审计意见 书报 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其中被审计单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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