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大全(doc35)-管理案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倒带机 1台 ,小型彩色电视机 1台 ,空白录音带 20 盘 ,清洗带 5盘 ,录像带 5盘 ,对录线 2套 ,打火机 2个 ,价值 22290元。 因当天系星期天 ,银行不进帐 ,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 ,被告人赵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 ,感到事情严重 ,第二天未去提货。 [问题 ] 怎样认定犯罪既遂 ? [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应依盗窃罪依法论处。 [法理分析 ] 犯罪既遂就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 ,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 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而不是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由于它们不能把既遂与未遂正确区分开来 ,因此不够全面和确切。 有些犯罪 ,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 ,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 同时 ,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区分犯罪既遂与否的 ,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还是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与否的区分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全部具备的形态 ,缺一不可 ,只能以此才能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既遂 ,也是惟 一正确地确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由上述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来分析此案 ,我们认为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 ,被告人赵某已窃得了某校的空白转账支票 ,并偷盖了印鉴和财务专用章。 因此 ,该盖有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就成了可以由持有人随时购买货物的有价证券 ,即该转帐支票的带有人赵某已经实际非法拥有了该转帐支票所代表的所有权。 某校已失去了对该财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 所以本案中 ,赵某的盗窃行为已构成了犯罪既遂。 至于其在经过思想斗争之后未去提货 ,只是说明赵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表现 ,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 ,因此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十一、犯罪未遂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37 页 [案请 ] 被告人 :郑某 ,男 ,28岁。 1994 年 6 月 1 日凌晨 5 时许 ,被告人郑某在某市延安路师范街胡同口 ,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黄某(女 ,25 岁 ),遂掏出随身带的匕首 ,顶在女青年的后腰部 ,将女青年黄某挟持到胡同内厕所 ,郑某命女青年将裤子脱下 ,要求发生性关系 ,黄某不允 ,郑遂用匕首将女青年的腰带拽开 ,将自己的裤子拉锁拉开 ,想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黄某说 :“你要干的话 ,咱们另找个地方 ,我叫黄某 ,在市经纬纺织厂四车间工作 ,电话 909909。 ”随后黄某又说 :“你要干 ,拿 避孕套来。 ”郑某说 :“没带 ,我不射在里边行不行 ?”黄某说 :“不射在里边也不行 ,因为我现在正是排卵期 ,你要干肯定会怀孕 ,到那时 ,你就是跑了 ,我非找上你不可。 ”黄某见郑某手里还拿着匕首 ,就说 :“你拿匕首干什么 ?”郑某随即收起匕首 ,黄某又说 :“你来找我行 ,干这个可不行 ,你要为这点事把我给捕了 ,你也得挨枪子 ,你看着办吧。 ”郑某表示 :“那就算了。 ”然后对女青年黄某搂抱亲吻、摸小腹、乳房 ,后来黄某摆脱了郑某的纠缠。 同年 6月 3日 ,郑某先后两次给女青年黄某打电话 ,黄某均不在。 8日 ,郑某又给黄某打电话 ,约黄某当日晚在北城 门口见面 ,黄某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当日晚 9时公安机关在北城门口将郑某抓住 ,并从其手上搜出避孕套 3个。 [问题 ]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 [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未遂 )。 因为被告人郑某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在客观上 ,受害人黄某进行了反抗。 在主观上 ,被告人郑某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 事毕 ,郑某又几次电话约黄某 ,表明其并未放弃不法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未遂”条件 ,所以应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 [法理分析 ] 根据《刑法》第 23条之规定 ,所谓犯罪未遂 就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状态。 以此定义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即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其次是犯罪没有得逞即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再次是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 ,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未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种类 ,既可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又可以实际上能否 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据此分析本案 ,我们认为 ,郑某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未遂 ,主要理由是 :其一 ,被告人郑某在被害人黄某的言语周旋情况下 ,信以为真 ,误以为可换另一种方式进行奸淫 ,或等条件成熟进行奸淫 ,如仅从形式看 ,被告人郑某在厕所内时能继续实施犯罪 ,但却停止了继续犯罪 ,似属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但实质上 ,被告人在厕所是暂时放弃犯罪 ,这是违背其犯罪意志的 ,并非是完全自愿的。 所以 ,被告人郑某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总之 ,郑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 (未遂 )的要件 ,应定为强奸罪 (未 遂 )。 十二、犯罪中止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37 页 [案情 ] 被告人 :刘某 ,男 ,31岁 ,农民。 1991年 6月 ,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 ,“借 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 ,5日后下午 5时 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 ,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 ,小心你女儿。 ” 5日后 ,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 ,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 ,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 ,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 ,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 ,于是 ,他在公园内转了 3 小时左右 ,终未接近该人 ,最终放弃 ,走到公园门口处 ,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 犯罪中止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 [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 ,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 ,却基于自己的意志 ,终于放弃 ,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法理分析 ] 根据我国《刑法》第 24条规定 ,所谓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构成犯罪中止 ,必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 ,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 ,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之中。 换言之 ,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 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 ,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自动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本可以进行下去的活动。 再次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 ,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实施该种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 ,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主观上自动放弃了意图 ,客观上中止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只有这样 ,才能认定是否为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罪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 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来看此案 ,我们认为 ,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而只符合犯罪未遂的的基本特征。 因为 :被告人刘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 ,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 ,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 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 ,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 ,被告人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 ,这不属于犯罪中止 ,而是犯罪未遂 ,故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十三、共同犯罪 [案情 ] 被告人 :李某 ,男 ,50岁 ,某法院助理审判员。 被告人 :赵某 ,女 ,48岁 ,某纺织厂职工 ,与被告人李某系夫妻关系。 1990年 7 月 ,某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 ,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被告人赵某 ,要求赵某请其夫被告人李某帮忙 ,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 ,并表示一定给予重谢。 赵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 ,李拒绝说 :“此案不在我手里 ,我不能做到。 ”赵听到后很生气 ,骂李某没用 ,死脑筋 ,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 李仍然不答应 ,说 :“我不是不想要钱 ,而是不能要 ,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 ”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37 页 赵听后大哭大闹 ,并声称要与李离婚 ,李听后说 :“那听你的 ,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 ”赵上班 后告知徐某 ,徐某回家后 ,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 5000 元 ,又向同厂职工、邻居借了 5000元 ,于当晚送到了赵家 ,赵、李收下了 1 万元现金。 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 ,想方设法把余的案子争取到由自己办 ,并在提审被告人余某时 ,支走同去的书记员 ,告诉余某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 ,由于徐某借钱的职工中有一个与赵某不睦 ,写检举信给李某所在法院的领导 ,法院领导找李某谈话 ,李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 1990年 12 月退赃时 ,被告人赵某和李某退出赃款 1万元。 [问题 ]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有哪些形式的共同犯罪人 ? [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 ,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 ,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 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法理分析 ] 根据《刑法》第 25条规定 ,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为 :首先 ,从犯罪主体来说 ,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 其次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 ,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 ,互相联系互相配合 ,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 ,每一个人的行为与 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共同的作为 ,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所谓主犯 ,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据此上述 ,我们认为 ,赵某与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因为 :首先 ,从主观上看 ,当被告人赵某要被告人 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 ,并收受余某之妻徐某的贿赂时 ,李某开始不同意 ,后经赵某的多次劝说、逼迫 ,李某终于同意。 到此 ,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 其次 ,从客观上看 ,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告人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表明两人行为已经形成既有分工 ,又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 ,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 因此 ,属于受贿罪的共犯 ,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 因此 ,人 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020516 15:14:35举报帖子 现在你该做些什么。 苹果派 等级:贵宾 文章: 58 积分: 864 注册: 2020年 3月 16日第 3 楼 中国最大。刑法案例大全(doc35)-管理案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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