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6)-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机构接到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和自查报告后,应首先审核申请单位的 “必备条件 ”是否具备,检验其产品是否合格,然后经考核小组按《考核办法》考核合格后,由商检机构按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审核发证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顿改进,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复查。 第九条 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产品类别(注二)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变换产品,经检验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生产该产品。 第四章 出口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出口前,商检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质量情况进行分类检验和监督管理,并根据质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其类别。 (一)对列入实施 法定检验的 纺织品 的生产企业,分三类实行检验和管理。 一类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较好,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商检机构采取不定期抽验办法,每月抽验批数不少于百分之十(量小的不少于两批),其余可凭商检机构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证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换证放行,发现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复查(以下同)。 二类企业:产品质量一般稳定,国外无不良反映,商检机构在一年内或连续检验一百批产品,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商检机构采取抽验办法,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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