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 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2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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