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doc)-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五)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并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见附件),同时提交申请企业的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初审工作: (一)对申请文件进行 审查; (二)对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情况、出口货物质量情况、有无违规报检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 (三)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绿色通道制度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核准。 经核准的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第四章 产地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产地 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受理报检: (一)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doc)-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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